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

哪几个才是你心中的重大、典型并能推动我国新时代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现在,决定权在你手中!让我们共同期待“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诞生!

程三昌贪污缺席审判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境外。
推荐理由
程三昌贪污缺席审判案是缺席审判程序法律规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领域适用的第一案,该案的成功实践,不仅对推进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保障被告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典范,对下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经验。
被告人鲁光辉等人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12年6月,被告人鲁光辉注册成立了益阳市纳诺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纳诺公司),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养老公寓开发建设,聘任被告人刘令贤、胡绍文负责公司营销工作,搭建区域经理、总监、部长、业务经理、业务员的营销团队层级,招募多名营销人员,先后在益阳市多地设立办事处,从2012年开始即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宣传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纳诺公司的经营实力,以每年支付6%-10%的利息(福利补贴)及入住老年公寓享受折扣为诱饵,采用交纳养老保证金的形式向公众吸收资金。截至2020年6月案发,纳诺公司共吸收7143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66324.96万元,纳诺公司所非法吸收的资金均由鲁光辉个人控制和决定使用,除少部分用于养老公寓建设和运营外,其余用于返本付息、给付员工提成、高息借款、个人消费和投资等,造成投资人损失共23973.7073万元。截至2022年6月20日,该案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已向3848名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2350余万元。目前,清退工作仍在稳步推进。
推荐理由
犯罪分子为了骗取钱财,利用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心理和需求,为了骗取老年人钱财,先建设老年公寓,再以高额利息和入住公寓可以打折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投资养老公寓,吸收了数千名集资参与人的巨额资金,实际上公寓仅有为数百名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能力且不能产生盈利,被告人将吸收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借贷、挥霍等,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湖南法院在办理案件时,积极主动履职,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及时要求提级审理。将追赃挽损工作贯彻案件处置全过程,提请当地党委成立追赃挽损工作专班,创建“早、快、全、刑”四字工作法,即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涉案财产,快速处置涉案财物,充分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的基层业务员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主动吸纳集资参与人代表全程参与工作,畅通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集资参与人疑虑,化解矛盾。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特别是老年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
全国首例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案修复执行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18年,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硫酸钠废液1124.1吨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跨省非法倾倒至江西省浮梁县两个乡村,造成约8.08亩范围内的土壤和地表水污染,影响当地1000多名村民生活用水安全。2021年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诉请及相关鉴定意见,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另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7万元。在法院判决后,被告明确表示不上诉,并支付了判项中的全部修复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按判决要求向社会公众作出了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为了尽快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修复被污染的水源和土壤,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用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案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第三方基金会接受信托后,依法公开招标选定生态环境修复专业机构——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作为施工单位,江西大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并与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政府及景德镇市浮梁生态环境局共同与施工、监理方签订《生态环境修复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下,修复工程得以顺利高效进行,并于2022年1月竣工验收;最后,第三方基金会将该案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提交法院结案、归档。
推荐理由
江西省浮梁县法院积极探索创新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方式,将被告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委托公益性环保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由环保组织依法公开招标选择施工方和监理方对污染环境区域进行修复。该创新方式巧用公益信托的形式,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使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真正用于受损害的人民群众,得到当地老百姓的高度赞扬。此种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的执行模式,为全国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实践提供了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组织具有资质的环境修复专业机构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的“江西样板”。
江苏响水爆炸案
案情简要概述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2010年初经其母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同意上马硝化工段,投产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等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决定改变硝化车间废水处置工艺,导致硝化废料大量产生,并违规贮存具有腐蚀性、毒害性和反应性(爆炸性)的硝化废料、违规将硝化废料与其他危险废物配伍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倪家巷集团及其有关管理人员对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硝化废料的行为参与决策或予以放任。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的硝化废料发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另查明,天嘉宜公司有关管理人员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还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审对倪家巷集团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对倪家巷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倪成良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天嘉宜公司原总经理张勤岳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并罚,并撤销前罪缓刑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元;另对倪家巷集团和天嘉宜公司多名管理人员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本案的一、二审裁判正确认定了事故单位天嘉宜公司及其母公司倪家巷集团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总体从严、区分责任的刑事政策,通过案件处理表明了通过法治手段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取得了良好效果。
安医生自杀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蕾之子李某某(时年13岁)在游泳馆游泳时与被害人安某某发生身体碰撞,李朝安作出吐口水的动作。安某某之夫被害人乔某某看见后,将李某某的头部按入水中,打了李一个耳光。闻讯赶来的常蕾与安某某、乔某某发生争吵,后与安在女更衣室产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组织调解未果。8月21日,常蕾等人先后前往乔某某、安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情况,要求立即对乔、安进行处理,乔、安所在单位表示待公安机关查处后再行处理。常蕾用手机在乔某某所在单位公示栏拍摄到乔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等公示内容,通过安某某所在医院微信公众号获取安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常蕾和被告人常鸣还在安某某所在单位吵闹并针对安发表侮辱性语言,引发群众围观。8月21日至23日,常蕾、常鸣和被告人孙卿超将乔某某、安某某的个人信息与游泳池视频关联,配注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分别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并通过网络发布侮辱性标题贴文和评论,引导网民。8月22日至25日,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引发广大网民对乔某某、安某某诋毁、谩骂。8月25日,安某某因不堪网络舆论压力而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查明,常蕾、常鸣、孙卿超利用信息网络平台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安某某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常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卿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2018年8月“安医生自杀事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的审理,先后得到了中国新闻网、凤凰网、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的报道,引发了舆论的热切关注与讨论。后本案被评为四川省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本案的处理也给社会公众树立网络暴力的法律边界,切实推进网络领域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教育引导功能。
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被告阿波罗公司是一家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2020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某于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对该公司股价进行了操纵,将公司股价从20.26元拉升至30.79元,并在公司定增投融资对接会期间连续8个交易日进行了尾盘操纵。中国证监会对邵某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原告作为定增意向投资者参加了定增投融资对接会,并于2015年11月以20元/股的价格定增入股该公司,认购150万股,共计投资3,000万元。后因阿波罗公司撤回A股转版申请、退出做市交易等,公司股价跌至5元左右,原告因投资巨额亏损,将阿波罗公司及邵某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2,598,795.28元。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通过其定增投资与操纵行为高度关联等具体事实证明了其投资损失与操纵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交易型操纵行为的特点,法院选取净损差额法原理作为基础,以投资股票的实际价格与公允的基准价格之间的差值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法院考虑了新三板市场的特性,在损失计算上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对股权价值进行追溯评估,最终采信资产评估机构以市场法进行的评估结论,认定该公司合理的股权价值为17.88元/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邵某承担赔偿责任318万元,阿波罗公司因并非操纵市场行为人而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生效。
推荐理由
该案系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也是全国首例涉交易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判决对新三板市场定向增发投资者在操纵市场民事侵权中是否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进行了积极回应,对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侵权损失计算作了有别于证券虚假陈述的前瞻性探索,并充分考虑了新三板市场的交易特点,寻求专业支持对损失进行核定,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实践性和典型意义。 该判决最终支持投资者索赔,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要求,有效引导、教育证券参与主体敬畏市场、敬畏法律,共同构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性生态,维护了新三板市场交易秩序。
“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
案情简要概述
陈麻花公司于2013年申请注册“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在麻花等商品上。之后,互旺公司等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的规定,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陈麻花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经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陈麻花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互旺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互旺公司等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判决认为:互旺公司等在再审期间提交的大量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相关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小吃。且在2001年以后,直至诉争商标申请时,在重庆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而且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称为一种产品。虽然“陈麻花”尚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推荐理由
本案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本案行政诉讼原告及五名第三人为同一地区的麻花经营者,均系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本案再审判决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认定“陈麻花”构成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维持无效宣告行政裁定,防止“陈麻花”标志被注册为商标,从而妨碍其他同业经营者正当使用,依法保障从事麻花经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同时,本案对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无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陈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要概述
贵州梵净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8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21年7月11日,陈某平在梵净山景区旅游过程中,在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划,虽经其他游客提醒劝阻,陈某平仍执意在前述石壁处刻留“丽水陈国”字样。“梵净山金顶摩崖”是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遗迹,是珍贵的自然遗产和人文遗产。经评估鉴定,陈某平的刻划行为造成上述文物和美学价值不可逆损害,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委托有关机构制定修复方案,需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梵净山金顶摩崖”是梵净山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陈某平的行为不仅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当上对梵净山自然遗产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平承担文物修复费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并就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针对在自然、人文遗迹上刻字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随处刻字的“旅游陋习”屡见不鲜,长城、故宫、西安碑林等重点文物均存在被随意刻划的情形,造成许多珍贵文物、自然资源被破坏。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与预防性司法相结合的环境司法审判理念,又与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保护好人文遗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愿望相契合。对维护自然、人文遗产安全、促进公民守法、保护自然环境起到了非常好的引领、警醒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文明旅游新风尚,为以后的人文及自然遗产保护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借鉴。
某酒业公司诉农行华丰路支行及寿某等五人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罗某以金亚尊公司的名义与某酒业公司签订“异地存款销酒”协议,约定由某酒业公司将1亿元存入杭州的农行华丰路支行一年,金亚尊公司购买一定量酒品并在存款利息之外再贴息16.5%。罗某联系了寿某为贴息方。某酒业公司与农行华丰路支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委派财务人员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办理开户、盖章事宜,并向在该行的账户转入1亿元。寿某伙同陈某等人,在某酒业公司财务人员到杭州办理手续时制造人章分离时机,盗用该公司公章、购买转款凭证,再利用加盖了某酒业公司公章的转款凭证将1亿元存款转走。某酒业公司发现后报案,侦查机关追回4066万余元。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寿某等五人与农行华丰路支行时任行长方振构成共同诈骗犯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同时判决依法继续追缴六被告人所得赃款5933万余元。某酒业公司向湘西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农行华丰路支行与寿某等五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本息共计9247万余元。湘西中院一审以共同侵权为由,判决农行华丰路支行支付某酒业公司5933万余元及与寿某等五人连带承担利息损失。湖南高院二审以农行华丰路支行应对其行长方振的侵权行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为由,改判其与寿某等五人连带赔偿某酒业公司5933万余元及利息。农行华丰路支行在被强制执行7194万余元后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审本案,经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由寿某等五人对某酒业公司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农行华丰路支行对寿某等五人赔偿不能的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驳回某酒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本案通过再审判决,厘清了刑事追缴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员工故意犯罪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的关系等法律适用难题。贯彻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过错者各担其责。澄清了银行从业人员 “认章不认人”的模糊认识,明确了储户与银行都对存款资金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均不能明知存在风险而疏于防范。对促进银行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加强管理,保障金融安全产生积极影响。 本案是系列“存款销酒”案之一,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
案情简要概述
本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研发了一款治疗骨质疏松的药物“艾地骨化醇软胶囊”,在中国取得了上市许可,并拥有相关中国发明专利,其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就上述药品和专利进行登记。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鹤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上述原研药的仿制药上市许可,并作出4.2类声明,即仿制药未落入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中外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中外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针对海鹤公司是否违反《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本案中对此应如何处理、药品专利链接纠纷中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比对依据、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审理。二审认为,海鹤公司未针对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及未将声明及声明依据通知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行为不当,对此予以指出并作出批评;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本案为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增设第七十六条,正式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问题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目的在于早期解决药品专利纠纷,对于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和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鼓励新药研究和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刚刚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案二审判决以立法目的为基础,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索性的法律适用。在裁判理由中对仿制药企业的明显不当行为进行批评,促使仿制药申请人在声明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通过实体审理明确了该类纠纷的相关规则,在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仿制药企业提前确认上市风险,有利于推动药品研发和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该案判决对推进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推动该制度充分发挥鼓励创新和推动药品可及性的作用具有指引意义。
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案情简要概述
紫光集团系清华大学旗下企业,以云网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为主营业务,是我国“芯云”产业的龙头企业。2020年11月,因业务亏损、财务指标恶化,爆发严重债务危机。为市场化、法治化推进债务化解工作,2021年7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紫光集团重整案。同年8月27日,裁定对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12月2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各表决组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月14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此后,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执行期限为6个月。7月12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7月13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重整程序。
推荐理由
该案帮助我国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千亿级高科技企业集团实现重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化解重大风险的典型范例。在该案中,法院积极高效推动司法重整程序,一年内就依法平稳化解1500多亿债务,维护集团体系内298家企业持续运营,稳住5万多个职工岗位,实现纾难解困与赋能重生的双重效能。此外,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成功引入600亿现金偿债,采取“现金清偿+股票抵债+留债”等多种组合清偿方式,债权清偿率最终达100%,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北京一中院主动靠前,提前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等重要表决事项,利用听证充分披露重整信息,有效保障异议人合法权益;同时,依法监督管理人各项工作,降低办理破产成本,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19年5月,某科技公司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某技术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向某技术公司支付1000万元,某技术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合同履行期间,某技术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技术公司支付278.1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多重风险,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两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该案系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同时,北京朝阳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在朝阳法院的建议下,涉案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水洛河、木里河流域的集中虚拟货币“矿场”厂址均已全面停止“挖矿”活动,设备均已清理,厂房也在加紧拆除中。 该案的审理切实推动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整治活动,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要概述
被告张某在袁隆平院士逝世之际,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原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名誉和荣誉,而且有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在征得袁隆平院士家属的同意下,向法院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袁隆平院士系众所周知的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的获得者,毕生为解决中国人民的温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世界和平和社会进步等做出了卓越贡献,属于英烈保护法保护的英雄模范人物。张某作为普通公民,对袁隆平院士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公众情感,应当具有普通民众所具有的认知和觉悟,其在袁隆平院士逝世后,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发表及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亵渎了袁隆平院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其形象,贬损其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张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人格利益,给其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同时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张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推荐理由
袁隆平院士是著名的杂交水稻之父,其名誉及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精神等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审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案件庭审和宣判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师生及中央和天津市主流媒体记者旁听。通过公开庭审和当庭宣判,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公众对袁隆平院士事迹及精神的了解,加强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学习与理解,警示社会公众禁止实施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引导广大民众崇尚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关爱英烈,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张某诉刘某、李某监护权案
案情简要概述
刘某系李某母亲。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张某与李某婚后在保定市某某社区居住,张某结束产假上班后,孩子由刘某照顾。2021年7月7日,刘某将孩子带回定州市西城乡西城村。现由李某及刘某抚养。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又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并报警。张某遂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李某将孩子送回,并由张某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看,被上诉人李某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的行为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处理原则,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刘某在指定期限内将张某与李某的婚生女送交张某,由张某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判决中对李某的探望权也作出了处理。
推荐理由
以往类似案例多为在离婚纠纷中由法院裁判离婚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本案则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监护权纠纷进行处理,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认识到合法合理行使监护权应当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出发点,切忌以爱的名义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适用2021年6月1日修订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作为法律依据,尚属首例。同时,通过对婚姻家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抢孩子”现象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引导公众在处理家事问题时,即使夫妻情感波动或破裂期间,夫妻双方也应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之原则行使监护权,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马某某与周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周某某系被继承人,与配偶离婚后,生前与马某某同居于涉案房屋,去世前自书遗赠为马某某设立在涉案房屋上的居住权。周某某去世后,其子周某申请大同市御诚公证处作出公证,确认其余继承人均表示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涉案房屋由周某一人继承。 公证后,周某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请求大同市平城区法院判决马某某搬离涉案房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周某诉讼请求。马某某上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居住权设立有效。二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周某某遗赠设立居住权有效,并酌情设定居住期限。
推荐理由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设立的一项新的物权制度,在保障人民生活、推动物权制度发展、适应和调整新时代民事法律关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案的典型性在于: 第一,居住权的设立以合同设立为一般情形,以遗嘱和遗赠设立为特殊情形。本案当事人通过遗赠的方式为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设立居住权,是对居住权这一制度的全新实践。在这一情形下,需要考虑因继承获得物权的时间与居住权设立形式要件两项重要因素。本案中,周某某设立遗赠时拥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权系有权设立,且通过遗赠设立居住权系宣告主义,无需经过物权登记即可成立。 第二,周某某离婚后与马某某共同生活多年,互相扶助,周晓波患病期间马某某尽到照料义务,在马某某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和居所的情况下,为马某某设立居住权不仅是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同时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法官在审判中适用居住权时,同时考虑了对所有权的保护。本案中马某某尚处于壮年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遗赠中并未对其居住权设定具体期限,如果判决其无限期居住于涉案房屋,事实上会完全架空房屋所有权人周超的权利。因此酌情为马某某的居住权设定居住期限,判决居住期限到期后向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是对居住权制度立法目的深刻理解和对物权制度的合理运用。
王某星诉镶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及王某星诉王某、镶黄旗公证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并审理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10年5月,王某星向案外人王某富购买房屋一处,并办理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实际支付购房款。2012年11月,王某星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镶黄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王某亦未实际支付购房款。镶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在仅有王某一人签名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2013年1月,王某抵押案涉房屋向镶黄旗农村信用联社贷款50万元,该款项转账给王某富。现王某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无效,判令王某返还房屋并由王某及镶黄旗公证处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请求确认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庭审查明王某星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办理贷款以偿还案外人王某富购房款,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属无效合同,据此办理的转移登记因证据不足亦应撤销。镶黄旗公证处根据申请进行公证,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明知公证证明材料虚假或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等情形,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星及王某各自承担。王某星提出确认《公证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王某星对《公证书》无效的起诉,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王某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判决撤销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行政行为。
推荐理由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激活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制度具有特殊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案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以民事争议为基础事实的案件,通过合并审理民行交叉案件,厘清法律关系,还原案件事实,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诉求来看,本案既有房屋买卖、公证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多重法律关系交织,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单独审理不易厘清法律关系,且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及争议的实质解决受到一定挑战。人民法院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并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并案审理查清当事人行为背后的真实原因,即为办理抵押贷款而进行虚假买卖,从而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撤销了房屋登记,一并判决实质解决争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徐某某等投资者诉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獐子岛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2020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獐子岛公司存在披露的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众多投资者起诉獐子岛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獐子岛公司被处罚的行为属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獐子岛公司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依法认定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考虑到股票的高风险投资方式,决定投资的因素还包括上市公司本身的声誉、经营状况、股利政策、预期发展前景及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和判断等,投资者所受损失还受到渔业政策紧缩、环保监管趋严等宏观因素,以及獐子岛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第二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利空公告等多种因素影响,酌定獐子岛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比例为30%。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营商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能够给市场主体明确的预期利益,从而坚定社会投资者的信心。坚持中小投资者保护,是贯彻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獐子岛公司系列案件,先由法院对接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实质化解纠纷;诉讼程序中,法院自证券交易所调取交易数据,减轻投资者诉累。经多轮调解,调解1件,撤诉402件,占收案总数的62.4%。该系列案件的依法、高效和妥善处理,有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体现了司法助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单案数额最大伪造货币案
案情简要概述
陈某秋与蔡某供系表兄弟。蔡某供与范某洲系同学。2019年夏,三人欲在广东省惠州市成立公司经营废品回收业务。同年11月,三人在该公司租赁的场地共谋印制假币,并明确出资、技术和场地等分工。三人通过陈某秋妻兄郑某联系技术人员刘某仔,由其负责提供印制假币的胶版和技术,组织其他人员印制假币;联系李某霞、王某伟,租赁谭某超位于牡丹江海林市海林镇光荣村的厂房作为印制假币场地;确定了利润分配方式。此后,陈某秋提供资金,蔡某供、范某洲、郑某、刘某仔购买了用于印制假币的印刷机、油墨、金线纸等,分批运至印制假币场地。2020年1月中旬至2月末,刘某仔带领李某坤等人昼夜印制假币,累计印刷2005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4.2215亿元。该起案件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单案数额最大伪造货币案。2021年7月2日,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陈某秋、蔡某供、郑某、刘某仔无期徒刑,范某洲等其他10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仔有期徒刑六个月,与伪造货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陈某秋、蔡某供、郑某、刘某仔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假币犯罪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货币信誉,严重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毒瘤”。本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单案数额最大伪造货币案,社会关注度高。二级大法官、黑龙江高院院长石时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认真审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查证据,到看守所提审当事人,赴印制假币场地实地踏查,撰写了8万余字的阅卷笔录,做足开庭准备,围绕庭审调查重点,采用多媒体方式对证据进行全面展示,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认证,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判,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依法保障货币安全流通等方面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是推进金融领域社会治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发挥了示范效应。
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
案情简要概述
该案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鲜言采用连续买卖、洗售、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四种手法,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操纵匹凸匹金融信息公司(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3月对其开出34亿元史上最大个人罚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其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原告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标的股票受损,要求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鲜言实施了交易型和信息型混同的拉高型证券操纵,破坏了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投资者无法依据真实价格进行买卖决策,额外支付了人为价格与真实价格的差价,由此产生损失;人为价格存在期间即操纵影响起止时点,交易型操纵影响消除取决于力量时长等因素,信息型操纵影响消除取决于信息影响何时消除;操纵侵权适用交易与损失两重因果关系,公开市场中还适用欺诈市场理论和推定信赖原则;应采用“净损差额法”“价格同步对比法”精确计算投资损失。该院判决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余万元,并依据证券法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对其证券操纵刑事案件罚没款作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推荐理由
该案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让证券法的该项原则首次在行政、刑事、民事立体追责中得以实现。评价认为该案打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标杆式”案件,对于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提升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机制上,是一个制度性进步。 该案也是全国首例主板市场复杂手法操纵侵权案件,开创了交易型操纵民事赔偿先河。评价认为该案涉及证券市场操纵的基础性法律问题,包括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购置儿童滑梯被诉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22年3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柳某诉张某某、江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出于好心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游乐设施的小区业主张某某对有关事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是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业主,有一名两岁宝宝,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张某某自费购置一整套儿童滑梯(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供小区内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与物业公司前台不远,滑梯区域的清洁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柳某途经张某某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导致湿滑,柳某摔倒,构成十级伤残。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在同意张某某放置后对游乐设施应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但其在大厅湿滑时,未能有效清扫、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该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柳某作为成年公民,未能及时查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自身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张某某不存在过错,其购置设施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且其行为出于好心不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推荐理由
弘扬社会正气,擦亮友善底色,不让好人无端担责或者受委屈,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该案一是严格坚守了法律底线。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二是有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判决好心业主张某某无需担责,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邻里互助,具有积极作用。三是彰显了良好的社会导向。通过一个“小案件”阐述了“大道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次正向的普法教育。
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21年3月27日,某酒店开始从事“电竞主题酒店”经营,酒店共有20个房间,每个房间均配备2-5台电脑。电脑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电脑的软硬件配置与网吧基本相同。截至2021年6月24日,该酒店住宿系统显示未成年人入住记录387人次。 2022年5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能仅以它的外在形式和场所的名称为标准,而应以是否符合实质要素作为判断标准。从该酒店提供的配备设施、消费模式及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综合判断,该酒店兼具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住宿餐饮服务的功能,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故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该酒店为达营利目的,没有履行相应的身份核实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酒店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推荐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电竞酒店是否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这一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予以规范,本案裁判通过对成文法的体系化解读开辟了开创性裁判思路,有助于厘清新业态下的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的司法示范和立法促进意义,得到众多资深法学专家的一致好评。裁判结果倡导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推动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力。
胡某芳诉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20年7月18日,胡某芳在某APP上预订了当天舟山某酒店豪华湖景大床房一间,订单金额为2889元,次日退房时,发现酒店房价实为1377.63元,遂要求某公司退还差价,因双方协商未果,引发本案纠纷。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公司退一赔三,并在APP中为胡某芳增加不同意现有《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或修订《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相关内容,以及驳回胡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依法以显著标识将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予以区分,未向消费者披露其所称的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对风险未予告知,对利用其平台发布高溢价房源信息、赚取高额利润的不当行为未尽有效监管,应依法认定构成欺诈;某公司“强制且不指明具体内容”的信息收集方式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但鉴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与侵权行为相适应,在某公司未对用户个人信息肆意披露和以极端方式加以侵害,给其否定性评价并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已可达到消费者使用APP的预期效果和合同订立初衷的情况下,对胡某芳超出权利救济范围的诉请不宜支持。据此,二审支持了退一赔三的诉请并驳回了胡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本案引发社会普遍关注,被称之为“大数据杀熟第一案”。本案界定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经营者就平台内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度和范围,以及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规范广大平台经营者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本案审判对平台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合法、正当、必要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追责认定作出了先行探索和尝试,提出了依法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应当平衡信息提供者利益、数据平台使用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为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样本,也为类案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陈某某诉祥和房地产、大众物业、王某某等26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陈某某与祥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5楼房屋一套。该幢房屋经验收合格。2019年1月,陈某某取得房屋后,与大众物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9年3月,陈某某开始装修房屋、购置家具,至当年10月房屋基本装修完毕。2019年10月18日,由于楼栋主管道堵塞造成陈某某家中卫生间返水,新房被淹。陈某某发现后报警。事后,大众物业及时对相关下水管道进行了清理、疏通,将4楼与5楼之间的污水主管道锯断,从中掏出混凝土块、塑料袋等堵塞物,重新安装新的污水管道。由于受损严重,经协商不成,陈某某起诉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瑶海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祥和房地产、大众物业分别赔偿陈某某5.4万余元,陈某某及其他17户业主各负担4249.81元。大众物业、祥和房地产及17户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陈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祥和房地产及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对自己的房产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对于损失的不断扩大存在明显过错,难以排除陈某某自身存在不当使用行为的可能性。大众物业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及时做好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虽然采取的维护措施及时有效,但在风险防范及事后处置上存在欠缺,因此大众物业对陈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大众物业赔偿陈某某损失5.4万余元,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近年来,因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多有发生,这类纠纷一旦无法查明致损源头,就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该案界定了建筑物排水管道堵塞与抛掷物、坠落物侵权举证责任的区别,避免该类侵权坠入“不确定的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常态做法。该案系民生领域案例,社会关注度高,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
案情简要概述
祖师信仰是闽南地区重要的宗教信仰,将祖师遗体塑成肉身像并进行供奉是该地区习俗。章公祖师约出生于十一至十二世纪,于福建阳春青龙山道庵修行并坐化。林氏先人在宋代为供奉章公祖师像而建普照堂,普照堂及所供奉的章公祖师像属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集体所有财产,章公祖师像受到当地民众供奉崇拜延续至今。1995年章公祖师像被盗,至今未破案。2015年3月,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中国宋代肉身佛像,系佛像持有人荷兰王国国籍奥斯卡•凡•奥沃雷姆(以下简称奥斯卡)许可送展。两村村民经与照片及祖师遗物对比,发现该佛像为被盗的章公祖师像。两村村委会向奥斯卡主张返还未果,遂于2015年12月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奥斯卡及奥斯卡独资经营的两家公司返还章公祖师像,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欧元、实现债权费用5万欧元。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被告奥斯卡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佛像;驳回原告阳春村委会、东埔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1)闽民终3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该案开启了民间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新途径,具有标杆性、突破性、开创性的示范意义。一是郑重宣示我国司法机关对文物海外追索的“中国版”裁判规则。明确流失海外文物适用被盗时文物所在地法,坚定捍卫文物流出国利益,有力宣示我国文物法的域外适用。二是明确彰显我国坚定维护文化财产国际条约的立场。充分尊重国际条约关于“保护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和“便利文物返还和归还”精神,对国内法作出与国际条约目的和宗旨相符的一致解释,彰显我国维护国际法的立场。三是为阻断我国文物海外流失提供了司法支撑。该案根据“举轻以明重”法理,阐明盗赃文物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海外文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并对文物销赃海外起到警示和防范作用。该案审结后引起了国际国内社会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被告人易扬锋等人诈骗、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要概述
被告人易扬锋在缅甸创建“远峰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编写话术剧本,开展业务培训,配备作案工具,制定奖惩制度,形成组织严密、结构完整的犯罪集团。易扬锋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老板”,组织、领导该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被告人连志仁加入该集团并逐步成为负责人,二人系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炎兴担任主管,负责管理组长,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被告人闫斌、伏培杰、秦榛、黄仁权等人担任代理或组长,招募管理组员并督促、指导组员实施诈骗;被告人易肖锋为实施诈骗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该集团先后招募、拉拢多名中国公民频繁偷越国境,往返我国和缅甸之间,用网络社交软件海量添加好友后,通过“杀猪盘”诈骗手段诈骗81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825.67万元,其中最大的两笔诈骗金额627万元、230.36万元。
推荐理由
该案于2022年9月6日作为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的第一号案例发布。该诈骗集团将作案窝点设在境外,从国内招募人员并组织偷越国境,对我国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打击重点,对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彰显刑罚的功效。本案的成功审理为办理跨国类电信诈骗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潜在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09年,聊城鲁西公司的股东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航天长征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获取航天长征公司的“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及专有设备。2017年,聊城鲁西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聊城鲁西公司认可专利技术来源于航天长征公司,但其主张专利技术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航天长征公司请求法院确认“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航天长征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系聊城鲁西公司接触借鉴了航天长征公司技术图纸相关技术方案后取得,而聊城鲁西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相关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法院判令涉案专利权属于航天长征公司。
推荐理由
本案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在非公开技术方案基础上确定专利权属的裁判规则及标准,依法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1)”。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郑某某等十六人侵犯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15年至2016年冬,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郑某某和郑某两个团伙,从唐某某等人处以每斤2至3元左右的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病死猪,屠宰加工后伪装成新鲜“羊肉”,以每斤13至22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到江陵、沙市、公安、洪湖、天门、仙桃等地区,郑某某团伙销售金额为210369元、郑某团伙销售金额为64000元。因郑某某、郑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郑某某等十四人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103690元;郑某等四人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40000元;2.判令郑某某等十六人通过省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为,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代替或代表消费者要求郑某某等十六人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仅支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其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因本案侵权人众多,二审法院根据涉案人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将16名被上诉人分为三类人员,充分考虑每一类人员的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刑事处罚等因素,最终改判两个犯罪团伙的主犯郑某某、郑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起到了惩罚首恶,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本案系湖北省第一例检察机关提起上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湖北省检察院二审出庭支持上诉。郑某某、郑某等16人将死因不明的病死猪,屠宰加工后伪装成新鲜“羊肉”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涉案人员多、违法次数多,涉及范围广,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二审判决在对现行法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说理论证,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检察机关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观点。因本案侵权人众多,二审判决在认定责任时,根据三类人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将16名被告分为三类人员,充分考虑每一类人员的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刑事处罚等因素,最终仅判决犯罪团伙的主犯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本案通过判令主要侵权人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其他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从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餐桌上的健康”。
推荐理由
本案系湖北省第一例检察机关提起上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湖北省检察院二审出庭支持上诉。郑某某、郑某等16人将死因不明的病死猪,屠宰加工后伪装成新鲜“羊肉”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涉案人员多、违法次数多,涉及范围广,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二审判决在对现行法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说理论证,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检察机关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观点。因本案侵权人众多,二审判决在认定责任时,根据三类人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将16名被告分为三类人员,充分考虑每一类人员的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刑事处罚等因素,最终仅判决犯罪团伙的主犯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本案通过判令主要侵权人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其他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从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餐桌上的健康”。
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简要概述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胡小某由其母亲即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个月后,因被告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自2020年12月10日起,原告以全托、找保姆的方式让当时年仅七岁的胡小某单独居住,原告住在距胡小某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认为离婚后,被告陈某未按约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胡小某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胡小某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怠于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因此,在发出判决书的同时,向胡小某母亲即被告陈某发出了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老师至少每周联系一次;并要求陈某与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小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推荐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让《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实落地有了强有力的抓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共同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大创新,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司法举措,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在法令中明确孩童的需求高于父母的需求,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要概述
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间投资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呼延文化公司”),2016年底呼延文化公司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唯一住房,将260万元卖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仍欠100多万元未能清偿。 2021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深圳中院经审查,于9月2日裁定受理呼某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11月8日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自宣告呼某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呼某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2021年12月6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经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时终结呼某个人破产清算程序。
推荐理由
“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是我国境内法院审结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呼某亦成为我国境内首位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从法律效果来看,该案在司法实践中首次激活了豁免财产、免责考察期等个人破产重要制度规则,为全国立法提供了宝贵实践经验。从创新理念上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相较于重整、和解程序的协商免责而言,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为法定免责,对债务人的审查最为严格、程序最为完整,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从社会和经济效果来看,该案在个案层面向社会公众清晰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在防范债务人恶意破产、逃避债务方面深思熟虑的规则设计,传导了现代社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法律温度,彰显了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机会的个人破产制度理念。
“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案
案情简要概述
李某因与隔壁邻居产生矛盾,于2018年12月起,用喇叭紧贴隔间墙壁,定时在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与李某相隔两层的邻居崔某女儿为小学生,因疫情影响居家线上学习,清晰听到该录音。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该声音在崔某住处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的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处罚。崔某认为,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学习,遂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责令李某停止制造噪声的行为。 法院审查认为,对李某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应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涉案噪声已严重影响崔某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崔某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依法作出诉前禁止令,裁定李某等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前述裁定作出后,李某等主动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荒山野鬼”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推荐理由
本案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噪声环境侵权行为,守护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该案确立了对于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审查禁止令申请。对邻里间故意制造噪音干扰他人宁静生活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该案的审理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王某某等诉潘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20年5月某晚,女子潘某某与男子王某某酒后沿国道回家。途中,王某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某某实施搂抱、亲吻行为,潘某某均予反抗。后王某某再次对潘某某强行搂抱,被潘某某用手推开,致王某某直接仰倒跌昏迷不醒。后潘某某联系人员将王某某送医,但王某某仍于2020年6月9日死亡。县公安局以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以潘某某在遭到王某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该死亡后果是当时潘某某不能预见所引起的,潘某某的行为不是犯罪,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王某某家属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审查后决定终止办理。后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家属后潘某某侵害王某某生命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潘某某赔偿损失共计873,167.6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某某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某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某符合人之常情,潘某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本案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惯例,认定被告在受到性骚扰后推倒侵害者,未超出必要的限度,致侵害者死亡后果超出常人预见,苛求被告对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最终认定被告为正当防卫,符合法理、情理,切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义,不仅对性骚扰者产生震慑作用,也鼓励广大女性在面临性骚扰时勇于反抗,为社会注入法治正能量,获得了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罗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要概述
抗美援朝战争伟大胜利,是中国人民站起来后屹立于世界东方的宣言书,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重要里程碑,对中国和世界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锻造出了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然而,2021年10月6日上午,罗某某作为新浪微博“大V”用户在国庆期间,抗美援朝纪念日即将来临之际,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发表贴文歪曲抗美援朝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罗某某的贴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另,罗某某使用上述微博账号曾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违法贴文9篇,9篇贴文被大量阅读、评论、转载。其间,罗某某的新浪微博账号因发表言论违反微博社区公约被平台处置30次,禁止发表言论时间最长一次为365天。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公诉,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要求罗某某承担赔礼道歉、公益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在相关媒体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认可罗某某认罪认罚、自愿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
推荐理由
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人民军队崇高风范的生动写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民族品格的集中展示,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必须永续传承、世代发扬。 然而,有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贬低损毁英雄烈士,贬损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之前对此类案件一般追究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常用的也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领域,赔偿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尚属首例。本案的审判对罗某某认罪认罚,自愿赔偿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予以了认可,为以后此类案件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弘扬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规范引导网络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教育和借鉴意义。
鲁某某诉重庆市潼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案情简要概述
垫江建筑公司在潼南区承建了“潼南书香园”项目,并为该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11月21日),缴纳了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原告属该项目参保职工。2017年1月9日,原告在前往“潼南书香园”工地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完全生活自理障碍。被告于2019年3月5日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又于2021年8月26日补发了原告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含11月)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2021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被告作出《关于鲁某某申请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回复》,告知原告:其劳动关系应一直保留在垫江建筑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垫江建筑公司应当依法为其参保缴费,其本人也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垫江建筑公司在“潼南书香园”项目因保期到期参保终止后未申请延期,也未再为原告参保缴费,故其自2018年12月起已不具备享受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条件。原告对该回复不服,诉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推荐理由
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应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保障不同的限制性政策法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保障建筑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了用人单位按项目方式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参保项目的劳动者就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保障,用人单位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为工伤职工参保缴费,不影响工伤职工已经享有的权利。该案判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向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又纠正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上普遍存在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三枚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43类中的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遂以五阿婆火锅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川01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一、五阿婆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二、五阿婆火锅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万元;三、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五阿婆火锅店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川知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本案系商标权维权引发的纠纷,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引起社会高度关注,1100万人实时在线观看直播庭审,推动社会热点成为法治公开课,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自觉尊重知识产权。 四川高院以“青花椒”商标为“小切口”,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旗帜鲜明不支持“碰瓷式维权”,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该案被写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有效发挥了典型案例的规范价值和引领功能。
侯泽强、吴芬西申请普定县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国家赔偿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04年,侯泽强、吴芬西夫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普定县公安局侦查过程中扣押了其家用电器、轿车、现金、存单、并根据二人持有欠条追缴案外人欠款。案件提起公诉期间,普定县公安局将上述财物进行变卖、处置。生效刑事判决:没收候泽强个人财产20000元,吴芬西罚金10000元,对其余被公安机关扣押处置财产未作处理。 2018年1月,侯泽强保外就医后以违法扣押财产为由向普定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复议未得到赔偿,侯泽强、吴芬西于2019年7月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查认为普定县公安局的扣押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决定驳回二人赔偿请求。二人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我国刑事涉案财物以随案移送为原则,普定县公安局在法院未对相关财产作出处理前即先行处置,没有法律依据,且生效判决也未对相关财产明确处置意见,故于2021年12月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间,侯泽强、吴芬西与普定县公安局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领取相应赔偿款,二人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推荐理由
本案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处置措施时,可供遵循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亦无具体操作程序、救济途径规定,不规范、甚至违法处置涉案财物情况较为普遍。 近年来,随着国家赔偿司法理念得到发展,及刑事涉财问题的立法、司法方面的进一步规范化,对国家赔偿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出了更高要求。贵州高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发挥国家赔偿监督职责,责令下级法院纠正错误赔偿决定,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总体要求,紧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切实保障人权,全面贯彻的“当赔则赔”新时代国家赔偿审判理念。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案情简要概述
戴某鹏系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接受单位指派参加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期间发生左侧大面积脑梗死、脑疝、昏迷休克。2019年9月3日8时40分送医治疗,9月4日23时20分经医院专家组确诊,戴某鹏已达临床脑死亡标准,确认脑死亡。其家属得知病情后,要求进行器官捐献。医院报经批准后继续对戴某鹏相关器官做维护处理,直至手术完毕器官捐献完成后,出具证明宣告戴某鹏9月6日15时28分死亡。市住建局向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认定戴某鹏为工伤,市人社局依据死亡证明载明时间,以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要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市住建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载明的死亡时间已经超过抢救时间48小时,但该死亡时间的确定是为了保证器官活性以完成器官捐献,并非基于戴某鹏生命体征的自然平稳消失。器官捐献是护佑生命、无私奉献的善举,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值得褒扬和鼓励。市人社局未考虑维护捐献器官活性的因素,仅依据死亡证明载明的时间机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当,故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推荐理由
“48小时”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热点。本案涉及工伤认定中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问题。人体器官捐献所耽误的时间,在认定死亡时间时应予扣除。死者生前积极投身脱贫攻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死者家属延续了无私奉献、回报社会的价值追求,决定捐献死者器官。人体器官捐献是拯救他人生命的高尚行为,应予充分肯定。对督促行政机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导意义。
提某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21年5月,被告人提某、多某以出售麝香为目的,在工布江达县某林区内设置钢丝绳套用于猎捕马麝,捕获马麝4只,取走麝香、獠牙、尾巴。后将两个麝香以1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格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提某、多某于2021年8月被刑事拘留,追回赃款3000元。法院认定:被告人提某、多某结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共同实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提某提出犯意并实施犯罪,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多某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某拒不认罪,酌定从重处罚。判决:一、被告人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多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三、被告人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0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赃款 3000.0 元及麝香 2 个(完整的一个、粉末状一个),马麝头 2 个,马麝尾巴 1 条,马麝腿 8条,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两被告人服从一审判决,该案已生效。
推荐理由
习近平总书记历来心系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在2021年7月视察林芝时,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重要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统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守护好这里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当前,随着保护和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西藏各类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呈现恢复性增长的态势,成绩来之不易,形势和挑战也不容忽视。审理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惩非法采伐、盗伐林木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犯罪,努力守护好地球第三极的宝贵生态。
崔某某故意伤害无罪案
案情简要概述
崔某某经营超市。2018年6月30日上午,卢某之父卢某超在崔某某姑父张某某经营的菜店因买鸡蛋与店员发生口角,卢某前往菜店破坏。当日17时多,卢某、冯某、张某、冯某某等人酒后来到崔某某经营超市。卢某用手指着说要购买超市内所有商品。崔某某认为对方是酒后滋事遂表示不卖,因担心家人安全,取来一把菜刀要求对方离开。冯某某先后两次拿柜台上的糖盒砸崔某某,崔某某扑向冯某某,张某等人上前撕拉崔某某。撕扯过程中,崔某某持菜刀伤到张某面部,造成张某右颧颊部皮肤裂伤。冯某某、冯某、张某等人被迫退出超市,崔某某持菜刀、其父崔某成持斧头站在超市门口。冯某捡起木墩砸向崔某某,崔某某躲开后,木墩砸坏超市玻璃门,崔某某手持菜刀上前追上后踢了冯某两脚。崔某某又持刀返回超市门口,数名男子围着崔某某指点、推搡。冯某又拿石头砸崔某某,致崔某某面部受伤,崔某某再次追冯某,追上后用菜刀砍伤冯某的右臂和外腹部,后双方被周围群众制止。经鉴定,冯某、张某二人轻伤。一审法院认定崔某某行为系防卫过当。二审法院认定崔某某行为属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推荐理由
随着“于欢案”等影响性案件的发生,社会对正当防卫问题的关注度高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为数不多的授权性规范,它赋予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运用自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本案审判中,人民法院围绕崔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被害方的行为是具有过错还是属于不法侵害的争论焦点,贯彻相关指导意见,参照指导性案例,经过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发表意见等程序,最终作出崔某某无罪的判决,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低头”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惩恶扬善的价值导向,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充分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未成年人吴某诉张某、某俱乐部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20年11月8日,未成年人吴某在某俱乐部与未成年人张某进行跆拳道对打训练中受伤,造成吴某左肱骨髁上骨折。2021年9月1日吴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俱乐部、张某及其监护人、某保险公司向吴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故酌情认定某俱乐部、张某的监护人及吴某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某俱乐部、张某及其监护人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俱乐部、张某及其监护人认为吴某系自甘风险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跆拳道系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吴某及其监护人对于跆拳道训练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吴某自愿参加训练,应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不应承担责任。某俱乐部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跆拳道培训的过程中,应具有教育引导管理保障义务。某俱乐部不能证明自身已完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教育、管理职责,其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承担60%的责任,某俱乐部承担40%的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推荐理由
近年来,未成年人参加对抗类体育运动已成为普遍现象。未成年人在非正式跆拳道对打训练中受伤,能否要求对练者及训练场馆承担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各地司法实践处理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规则并不能排除活动中组织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参与者受到伤害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即典型案例。活动组织者、经营者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做好应对发生危险的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消费者“自甘风险”为由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
孙力军政治团伙违法犯罪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22年9月21日至23日连续三天,孙力军政治团伙6人邓恢林、龚道安、刘新云、傅政华、王立科、孙力军案接连宣判。
推荐理由
孙力军政治团伙所涉案件,从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穿着依法反腐的基本理念,充分彰显了法治精神,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拥护。依法惩治孙力军政治团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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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审理法院